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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牛三忠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32号罪犯牛三忠,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三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牛三忠及同案被告人刘成尔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三忠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因犯盗窃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