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沈加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42号原告沈加东。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住所地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新星中路271号。诉讼代表人虞东。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加东因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加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加东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东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蓬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43元减半收取为121171.5元,由原告沈加东负担。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