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唐安敏与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敏,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原告唐安敏,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玄朴(系原告唐安敏之女),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8952-4。法定代表人庄声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亮,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唐安敏与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鑫茂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包括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讼争的车库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8号17号楼2号车库1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原告唐安敏本次诉讼是要求被告鑫茂源公司立即为其办理上述车库的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故本案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鑫茂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鑫茂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