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志林与、王冬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林,王冬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陈志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方,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陈志林与被告王冬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王冬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春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林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王冬方因工程上资金周转,向原告进行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借款本金为13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2014年5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至2014年7月23日归还。上述借款均已到归还时间,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拖欠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冬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被告王冬方向原告陈志林借款1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8个月。2014年5月23日,被告王冬方再次向原告陈志林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月23日至7月23日。上述二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冬方未及时向原告陈志林归还15万元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冬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志林借款15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王冬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