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侯国强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国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96号罪犯侯国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洛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宣判后,2006年12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三次,2009年4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侯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侯国强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在汝南县从王某某手中购得毒品150克(其中50克每克370元,100克每克400元)及底料1233.2克(每克5元)。2006年2月14日上午,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侯国强在洛阳市廛河回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可疑物共20包。经鉴定,其中10包为海洛因,共重28.5克。2005年底至2006年2月份,被告人侯国强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罪犯侯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国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国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国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