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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马淑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芳,马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芳,居民。被执行人马淑芹,居民。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163号查封车辆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马淑芹已经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车主为马淑芹的鲁V×××××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