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马淑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芳,马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芳,居民。被执行人马淑芹,居民。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163号查封车辆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马淑芹已经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车主为马淑芹的鲁V×××××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