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金保与李志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保,李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保。被执行人李志诚。陈金保与李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熟虞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李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金保45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50元,由李志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