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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覃鹤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