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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曾宪法申请执行马德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法,马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曾宪法,男,1978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马德鹏,男,1979年10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5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曾宪法与被执行人马德鹏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