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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石立华,是广东广中律师事务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石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3时55分,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一辆牌号为粤t×××××大型专用客车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山梦幻世界游乐园停车场内,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在车辆制动故障失控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盘某乙和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大型专用校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盘某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被害人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盘某乙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周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并有证人张某甲、盘某甲、张某乙、湛某、周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检验笔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等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