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俄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聊滑路X号。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前进街支行存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前进街支行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玉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帅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俄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聊滑路X号。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前进街支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玉庆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