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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再提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一雯与葛海华、刘姝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葛海华,刘姝樾,王一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再提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葛海华。委托代理人:葛太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姝樾,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街道卫生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一雯。再审申请人葛海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姝樾、王一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新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盐民申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葛海华的委托代理人葛太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一雯、刘姝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新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爱文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