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杨师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杨师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学全,职务组长。被执行人杨师义,男,汉族,现年62岁,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委会二组与杨师义失火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祥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被执行人杨师义,生于1952年5月1日,现年62岁,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收入来源。二、申请人祥云县沙龙镇板桥村委会二组自愿放弃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的(2014)祥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丛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