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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金祥与杨繁、刘桂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祥,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繁,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刘桂森,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1061957********,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号内**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祥诉被执行人杨繁、刘桂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金祥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繁、刘桂森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钱28400元(含案件受理费9200元)及将坐落本市红桥区芥园道39号其中一间37号房屋腾空交予申请人胡金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4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8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杨繁、刘桂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审 判 员  吴杰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