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金达与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严金达。被执行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金达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严金达货款人民币24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月3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能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系自然人出资以生产、销售人造毛绒、化学纤维、复合面料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停止经营;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均因拖欠银行、企业债务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此外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又赴相关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查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市康缘毛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不提供的,依法将本案被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