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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发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发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713号罪犯王发田,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6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发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发田、陆某、孙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975元,分别予以发还给相关被害人,三被告人相互间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王发田、陆某、朱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分别予以发还给相关被害人,三被告人相互间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王发田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530元,分别予以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发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发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发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2012年4月、2013年5月、2014年4月四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悔改表现突出。罪犯王发田系累犯,判决罚金7000元未履行,但已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发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发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