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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开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佰润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佰润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开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佰润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刺桐路98号3F。法定代表人康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开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29A单元。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毅,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佰润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开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中,因上诉人福建佰润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