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国禄与张立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禄,张立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张国禄,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天平,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立建,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禄诉被告张立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国禄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禄的申请符合法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张国禄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