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卢忠平与李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忠平,李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5-1号申请人卢忠平被申请人李敏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敏的鲁N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