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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谈某,居民。现羁押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原告陈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学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6年冬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9日生一子取名谈力玮。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义务。2012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对此原告深感耻辱,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谈力玮随原告生活。被告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9日生一子取名谈力玮。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被告谈某于2013年5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羁押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本院调取的(2013)盱刑初字第0176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常做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引起夫妻感情纠葛。被告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犯罪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被告目前现状,本院认为婚生一子谈力玮随原告陈某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陈某放弃要求被告谈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系其处置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判决确定抚养义务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陈某未诉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理涉,原、被告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因调解不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