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棱林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棱林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12月16日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2012年春天,用自家旋耕机擅自在老股流林场施业区26林班2小班内开垦草塘地两块,用于种植黄豆。经公安机关和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李××非法开垦两块草塘地总面积32000平方米(48亩),该地类型为沼泽湿地。被告人李××于2013年12月16日主动到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大队自首。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绥棱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检验报告、林业局资源局证明、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大队说明两份;证人李×、曹×、李××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非法开地,达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依法追缴返还给土地主管部门。(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王剑峰人民陪审员 杨喜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