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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麟英、邹峰申请执行罗世强、曾淑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麟英,邹锋,罗世强,曾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91号申请人李麟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邹锋,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世强,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被执行人曾淑芳,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制作的(2013)大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世强、曾淑英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