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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盛世花园A幢1701。法定代表人钱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陈智俊(特别授权),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法定代表人周利明,村委会主任。被告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人民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