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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三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姜芬与孙东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姜芬;孙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芬,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娟,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芬与被上诉人孙东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姜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芬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麻秋野审判员郭光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