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75-1号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捷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扈强,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杨。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的查封,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