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242号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洪春燕,系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吏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