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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林文清、陈汝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林文清,陈汝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榕,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少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被告林文清,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陈汝位,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林文清、陈汝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乐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