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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邵仁珍,总经理。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正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收益。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