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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锁师、侯文喜与侯文喜、侯文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锁师;侯文喜;侯文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黄锁师。委托代理人黄长春,扬州市江都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文喜。被告侯文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锁师与被告侯文喜、侯文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锁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锁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原告黄锁师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