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競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競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35号罪犯王競云。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熟刑初字第0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競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競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競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競云,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9分。为此,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2013年3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附常熟市人民法院专用收据一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競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