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丛俊涛与刘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俊涛,刘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丛俊涛,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国忠,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俊涛诉被告刘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返还原告144.00元,由原告负担144.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