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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丛俊涛与刘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俊涛,刘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丛俊涛,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国忠,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俊涛诉被告刘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返还原告144.00元,由原告负担144.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