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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余某甲。委托代理人乐克金,孝感市祝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吴某。原告余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乐克金、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吴某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余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太短、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有较大的差异,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是此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与余某甲结婚十年,一直都在为他的家庭偿还外债,现在我经济上一无所有,我要求余某甲给予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甲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余某乙。由于双方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都有较大的差异,婚后共同生活中又不能很好沟通,以致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余某甲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原告余某甲与被告吴某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余某甲起诉离婚,被告吴某表示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余某甲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吴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余某乙由原告余某甲抚养,被告应当依法负担一部分抚养费用;鉴于被告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对原告余某甲的家庭有一定的付出,其离婚后生活困难,故原告余某甲有义务给予被告吴某一定的经济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余某乙由原告余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吴某每月负担余某乙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三、原告余某甲给付被告吴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财产无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