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德书与李福顺、岳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书,李福顺,岳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35-1号原告:张德书。被告:李福顺。被告:岳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书与被告李福顺、岳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49元,财产保全费1410元,共计3259元,由原告张德书承担。审 判 长 李金光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