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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豫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留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