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晓慧与于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慧,于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慧。被执行人于素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单既富有家用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于素芬的惠普星锐xxx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