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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相杰与万晓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相杰,万晓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杰,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晓彬,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2号。机构代码证号:86997513-8。负责人:王新生。委托代理人郭建忠、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相杰与被上诉人万晓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为审理本案,法院以专递形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下午到本院开庭。邮政部门按当事人��供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李相杰送达,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李相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相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忠生审 判 员  潘明跃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