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沙成妹与王学祥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成妹,王学祥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沙成妹。委托代理人朱海斌,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祥。委托代理人黄仲平,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云兵,系被告王学祥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成妹与被告王学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成妹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成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沙成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