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桑彬与李月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彬,李月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桑彬。委托代理人李树凤(原告之母)。被告李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彬与被告李月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彬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桑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