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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桑彬与李月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彬,李月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桑彬。委托代理人李树凤(原告之母)。被告李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彬与被告李月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彬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桑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