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秦×,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杰,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