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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与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5号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负责人:冯勋俭,厂长。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与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韦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