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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兴合与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合,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朱兴合。被告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合与被告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合撤回对被告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朱兴合负担。审 判 长  孙海明审 判 员  李晶晶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