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与黄建南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黄建南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光大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L6866138-5。法定代表人谢燎原。委托代理人陈进锋,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南,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与被告黄建南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南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撤回对被告黄建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名仕迪娱乐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