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无业。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解放路等地的网吧、宾馆、超市内多次盗窃电脑内存、手机、现金等物品,被盗财物价值总计4830元。1、2014年9月2日7时许,在市中区儿童乐园西门南侧“天博网苑”盗窃4G电脑内存条4个,价值960元。2、2014年9月2日23时许,在市中区龙凤里小区5号楼“博士爱超市”内盗窃现金800余元。3、2014年9月4日7时许,在市中区华山路“青苹果网吧”盗窃金邦DDR3代4G内存条2个,价值470元。4、2014的9月8日23时许,在市中区吉品街“青苹果网吧”盗窃金邦DDR3代4G内存条2个,价值470元。5、2014年9月9日10时许,在市中区吉品街“爱在线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的苹果4G手机1部,价值800元。6、2014年9月10日12时许,在市中区马庄市场“华兴宾馆”盗窃电脑CPU、内存条、主板、硬盘、显卡等物品一宗,价值850元。7、2014年9月12日7时许,在市中区吉品街“红蚂蚁网吧”盗窃金士顿DDR3代4G内存条2个,价值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李某、王某某、满某等6人的陈述,证人冯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 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