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婧与何桂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何某某,家政服务员。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何某某应给付申请人朱某预付服务费及双倍定金共计186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2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桂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