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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金贤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金贤豹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57号原告:姚建忠。被告:金贤豹(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好时代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金贤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建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