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雷刚与王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雷刚,王晓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陆雷刚。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明。原告陆雷刚诉被告王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陆雷刚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雷刚撤回对被告王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陆雷刚负担。审 判 长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