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陈建新,武汉市万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案外人)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建中路36号603室。法定代表人沈田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市万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2栋3单元1-9轴(5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桥公司)与陈建新、武汉市万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福星惠誉称,福星惠誉系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其于2010年12月7日通过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摘牌市场取得江汉区姑嫂树路城中村改造B包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包括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福星惠誉分别于2010年8月22日和9月4日通过共管账户支付给万松公司,在款项付清后,万松公司将标的物的土地证交付给了福星惠誉占有。请求解除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裕桥公司与被告陈建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1、陈建新以其个人财产和万松公司名下财产对(2012)穗仲案字第3619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黄升应向裕桥公司支付款项中的49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裕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立案过程中,依裕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标的物。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121号立案执行。另查明,2010年8月9日,万松公司(甲方)与武汉丰正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正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乙方根据武汉市统一规划将甲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块进行整合用于乙方的城中村综合改造,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将标的物转让给乙方用于城中村改造并由乙方整合;2、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人员安置等总补偿价款为4530万元;3、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60%价款,甲方将相关证件交由乙方,余下40%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清理完场地既净地,通知乙方接受土地,并在接交土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2010年8月23日、9月4日,福星惠誉分别将2718万元、1812万元转至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村民委员会名下。2010年8月26日、9月27日,丰正公司分别将上述款项转至万松公司名下。2010年12月1日,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福星惠誉(乙方)、武汉市宏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B包)合作协议书,鉴于甲方为实施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的主体,甲方指定乙方为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甲乙双方同意将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中所涉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委托给丙方具体实施。2010年12月7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甲方)与福星惠誉(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1、乙方于2010年12月7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以挂牌方式竞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额为95100万元;......;6、原土地使用人必须完成开发用地K4、K5地块,控制用地9至12号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控制用地的移交手续。原始图表显示,标的物在K5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由福星惠誉占有。2012年1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江发改文﹤2012﹥13号,《江汉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福星惠誉.春天华府(K4K5)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同意福星惠誉建设福星惠誉.春天华府项目,项目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新华下路东西两侧,北临三环路,东临高压线走廊,南临新湾路,西临金墩路,项目法人为福星惠誉。2013年1月16日,该委又做出江发改文﹤2013﹥100号,《江汉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福星惠誉.春天华府(K4K5)建设项目核准变更及延期的批复》,同意项目名称由福星惠誉.春天华府变更为福星惠誉.福星华府。还查明,标的物现登记在万松公司名下。本院认为,万松公司于2010年8月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将标的物转让给了丰正公司,丰正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后福星惠誉通过政府招牌挂的方式取得了标的物,并支付了全部款项,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亦作出了准许福星惠誉进行开发的相关文件,福星惠誉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因此,福星惠誉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