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范义文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黄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65号原告范义文,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黄晶,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住本市黄浦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本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义文与被告黄晶、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义文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蓉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