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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凌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凌某,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叶某,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凌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凌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