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凌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凌某,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叶某,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凌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凌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