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汤红波与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波,刘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汤红波,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李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刘登,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波诉被告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红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红波撤回对被告刘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汤红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