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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汤红波与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波,刘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汤红波,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李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刘登,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波诉被告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红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红波撤回对被告刘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汤红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